虾写提示您:看后求收藏(第五十八章 养或非养,覆手,虾写,御书屋),接着再看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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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开庭。

曹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太郎和青青存在有抚养事实,虽然青青并非太郎的亲生女儿,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养子女拥有和亲子女一样的遗产继承权。作为有继承权的青青被其他继承者排除在外,所以提出诉讼,请求法庭同意,将青青列为山青太郎遗产合法的第一继承人之一。

对方律师代表张律师则认为,二青隐瞒青青非太郎生育之女的事实。另外虽然有共同生活的经历,但是只有太郎对青青的教导,青青未有任何赡养太郎的举动。所以要求法庭驳回原告律师的诉求。

第一位证人出庭,证人是青青的母亲,太郎的偏房:二青。

由于是原告证人,由曹云先发问:“二青女士,请问,青青知道太郎不是自己的父亲吗?”

二青回答:“不知道。”

曹云:“那太郎知道青青不是自己亲生女儿吗?”

二青回答:“也不知道,甚至我自己都不知道,是上次开庭后,三青出示了DNA报告后,我再次做DNA鉴定才确定这件事。”

曹云惊讶问:“怎么会这样?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二青回答:“那天我和太郎因为一些琐事争吵,事后心情不好,就去了家附近一家酒吧喝酒。迷迷糊糊中有人送我去附近的宾馆,第二天醒来时候,我发现自己的衣装还算完整,但是又有一些被侵犯的迹象,我无法肯定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只希望不要发生什么事。”

曹云点头:“也就是你还是主观的认为青青是太郎的孩子。”

二青回答:“没错。”

曹云面向法官道:“这是一个误会,一个不美丽的误会。从法理上来说,青青肯定不是太郎的女儿。但是他们之间并不知道这件事,也就是说他们以父女身份生活了很多年,完全符合了养父女的关系。青青上的学校都是私立贵族学校,以二青女士的收入是不可能供养的起的,所以可以确定青青在成长过程中很大一部分花费都是太郎供应,符合了抚养关系。”

“反对。”张律师站起来道:“按照继承法规定,是否养子女有一个先提条件,那就是是否正当通过法律收养的子女,青青和太郎之间没有任何的抚养手续,只是大家一直认为青青是太郎的孩子,所以才认为她有继承权。事实显然不是这样。”

曹云从文件中抽出一张纸出来,举在手上:“这是山青家族的族谱,上面已经有青青的名字,并且到太郎死亡后,乃至现在青青的名字还在族谱上。族谱虽然不是合法的证明文件,但是可以做为很重要的参考证据。”

张律师道:“那是因为太郎认为青青是自己的孩子,所以才加入族谱。”

曹云反问:“你有什么证据证明这点?”

“这……这为什么需要证明?”张律师有些恼火:“这是基本逻辑,太郎从来不知道青青不是自己的女儿,太郎是被欺骗的,所以才会在族谱中加上青青的名字。”

曹云道:“你的意思是,如果太郎知道青青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那么将青青名字加入族谱,就代表太郎承认青青是自己的女儿。”

张律师一时间愣住,几个律师凑在一起叽叽咕咕,法官道:“被告律师,请回答原告律师的问题。”

张律师道:“如果太郎知道青青不是自己女儿,又没有消除青青在族谱的名字,确实可以证实太郎收养了青青。但是,二青女士已经证明,他们双方是不知情的。也就是说,族谱上的青青名字没有任何意义。”

曹云微笑,对法官道:“申请第二位证人出庭。”

法官问:“被告方是否有问题要询问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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