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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干那么多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没整明白,遇到一些刑事案件还要先翻翻《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哪会研究这些生僻的法条。陈维光暗赞了一个,同时感觉跟水平这么高的年轻所长搭班子有干劲儿一样压力。
“二是去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适用〈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该通知虽然是给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时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释,对我们来说同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参考……”
一条一条,认真学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该判多少年,无期徒刑还是死刑,那是检察院和法院的事。
良庄派出所对这些不感兴趣,只关心“并处”条款。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直至没收!
“起步价”两万,什么概念,想罚十几二十万要抓多少赌,要抓多少嫖。
同志们跟发现“新大陆”似的一个个喜形于色、激动不已,仿佛眼前有一坐金山却一直不知道去挖掘,现在知道了,并且没人跟自己抢。
“执法经济”,想建设好“平安良庄”全靠它了。
韩博同样高兴,举起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笑道:“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如果那两个嫌疑人没吹牛,涉税金额绝对巨大,我们接下来又要办一起特大案件!”
“韩所,那些买发票的呢?”
归家豪同学显然没认真听讲,显然没认识看条款。
第一次接触,需要时间慢慢消化,韩博自然不会批评,耐心解释道:“《决定》第五条明确指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行为。也就是说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达到一定金额,一样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会计要不要承担责任?”
高亚丽举起手,忍不住问:“韩所,在好多单位会计是‘外人’,比如从凭证上看出进项税大了些,进项税大就可以抵销项税可以少交增值税,可是他又不知道单位是否用了票上所列的材料,也不知道进料情况,这种情况很多的。”
未来查处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她能想到这些韩博很高兴,坐下道:“怎么说呢,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一个会计的法律责任到底是什么。如果你是一个企业的会计人员,只是负责记账的。那从法律上说,你只要负记账的责任。
也就是说,会计的基本职能只是见票入账,并不是所有会计都是要管理库存什么的。因此,就算真的有事,这样的会计既没违反会计法,也没有违反其它经济法律法规,一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协助偷税或主观性隐匿收入那就要另当别论了。”
只知道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违法犯罪行为,却不知道什么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研究好几天财务书籍愣是没能研究明白。
陈维光愁眉苦脸问:“韩所,我弄不明白什么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开票就要交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怎么就逃税了?这点不搞明白,将来查处时没法认定。”
“我也不懂。”小单苦笑道。
这个问题必须解释清楚,韩博微笑着说:“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单位按道理是不能逃税,但是接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因为有了进项税票,就能抵扣,就能少上税。而实际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那个单位极可能是个影子公司,是个皮包公司,票开出去了,他根本没想报税上税,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我再给大家打个比方,一家公司采购进一批货物,是有票进来的。在销售的时候,客户却不要发票,这样就有了余额。然后,另一家熟人单位要发票,就开给他们了,他们给了一些现金回扣,这一样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为什么属于虚开呢,因为在本次业务处理上,表面上看该公司不存在少缴纳税款,发票开出去了,应纳税额没有变化。但事实上开的是空票,货物没发生转移,取得发票的一方能以此多扣进项税,在下一个环节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众人若有所思,高亚丽禁不住补充道:“这种情况很多,比如一些卖水泥和钢材的,进货有票,销售人家不要票。老百姓盖房子,买不了多少,就算多买要票也没用。一些需要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单位给回扣,他们就给人家开,这就是虚开。”
“小高,按你这么说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很普遍?”
“不少,应该不少。”
“怎么一直没人管?”情况普遍,意味着国家税收大量流失,陈维光感觉很不可思议。
韩博不得不再次解释道:“教导员,这很正常,因为增值税是94年才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我们手上这两份法律法规是前年和去年才颁布施行的,对大多人来说这是一个新鲜事物。许多基层税务局想查却查不下去,许多基层公安部门都不知道该不该归自己管,所以出现这种很普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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