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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有八亿农民……最少一直以来都是这么宣传的,虽然说苏子长没有实际调查过,毕竟你让他一个一个数人头也不太现实,统计局发布的还算靠谱,就当做是八亿吧。
总所周知,国人,特别是老一辈的国人对于土地和房屋的那种热情和执念。而我们伟大的建国者们,分析历朝历代衰落的原因,基于工农联合的指导思想决心改变笼罩着中华大地的上魔咒。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既是人们生活所用也是生产资料所用。所以建国者认为,如果像过去一样允许私人拥有土地所有权,那么在这个人多地少的国家里会继续重蹈覆辙。
土地这一重要的生活生产资源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迅速集中在大地主和大资本家手里,让天下之大而穷人无立锥之地。
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在国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土地所有权分别归属国家和村集体。
依据《土地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在明确划分了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以后,为了防止农村集体土地被恶意的侵占,还在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严格的征地流程“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做出如此大的限制,就是为了确保农民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
从而实现了当年杜甫发出的愿望:安得广厦千万间,大辟天下寒士俱欢颜。
于是从建国到现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基于这个指导思想和法律规定,严格控制住土地的流转,让八亿农民可以在农村里有住有吃,某种意义上,他们比城市里的工人白领这些无产者生活的更加安稳和惬意。
同时也彻底杜绝了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的恶果——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里。
这也是为什么陈怡荣会觉得对此不太适应,美国的土地是允许私人有所有权。
回顾了这些情况,苏子长也开始有些苦恼。毕竟按照《土地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宅基地之上的房产并不能不依附土地而悬在空中不是?
地随房走,土地的使用权跟随土地之上的房产转移而转移,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苏子长依靠长年的办案经验,知道有的法条和行政规定需要反着看,比如这里《土地法》并没有完全限制死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不允许买卖,特别是宅基地和房屋,因此这里开了一道小口子,反向推论就是允许买卖。
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通知明确表明:“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就是说,农村的住宅是可以向农村居民出售的。
这么说来……
看着苦恼的陈怡荣,苏子长眨了眨眼睛,转身钻进了存放法律法规和案卷的客房里。
今天粗略的浏览中,苏子长发现陈怡荣在美国留学的经历最少带了一个很好的习惯,她喜欢收集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纸质版本而不是用电脑上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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