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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在这四个截然不同的法条下,得到的结果都是目标人物死亡。

在深思熟虑之后,李正心中的思绪越发清晰,他在心中默念着:“杨大奎和他的妻子,还有他的两个孩子,这正好符合三人以上,六人以下的条件。他们一家因为一起交通肇事当场全部死亡,而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逸,而是主动报警并拨打了120。” 这想法在李正脑海中形成了清晰的画面,使他对整起事件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尽管李正对法律条文了如指掌,他目光中的杀气却显得异常强烈,凝如实质,透露出他内心深处的愤怒,这种情绪似乎让李正有了些许对法律的漠视。

确实,李正此刻的情绪波动非常强烈,这种强烈的情绪似乎让他暂时忘却了法律的约束和限制;这种强烈的情绪很可能让他陷入危险的境地,甚至可能让他做出冲动的决定。

但李正最后一丝残存的理智让他意识到,作为一个理智的成年人,他需要控制自己的情绪,用冷静和理智来指导自己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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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山有话说:“滴滴答滴答,普法小课堂开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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