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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中显示段辉供述了自己在1994年12月6日(小卖部失火当晚)晚上和工友马XX在黑刺沟煤矿三采区集贸市场里一家烧肉管喝完酒,回家的路上传呼机响起,大约是晚上9点左右他在三采区宿舍区北门口的小卖部使用小卖部的公用电话回传呼,当时第一遍电话没打通,他又播了一遍电话才接通,是段辉的另一个工友约他月底一起去参加一个老同事儿子结婚的宴席。
段辉打完电话后小卖部老板娘程素娟向段辉收取了8毛钱电话费,一次通话每分钟3毛钱,他跟工友最多通话不超过两分钟,撑死6毛钱,就问老板娘怎么会是8毛钱。对方说之前那一遍电话没打通但是计费器已经显示计费了。段辉就借着酒劲跟老板娘程素娟争执了起来,然后程素娟扬言要叫回来自己丈夫虎志强跟他说,说着就拿起电话给虎志强上班的肉联厂打去电话。段辉怕惹麻烦就付了1块钱也没让找钱就走了,回到宿舍区东门口的筒子楼里,段辉直接就躺床上睡觉了,一直到晚上11点多钟被警察从睡梦中叫醒抓到公安处。
江腾飞和郝林海在“小蛋糕”的讲解下,迅速看完了这份笔录。他俩一时间还没反应过来“小蛋糕”刚才说的所谓一点问题是什么。
“小蛋糕”看出了二人的疑惑,随即把笔录第一页放大一倍。当年的笔录第一页都是提前批量印制好的模版式笔录头,所有固定格式外的的信息都有办案人员手写填注内容。而讯问段辉的这份笔录显示的信息日期是1994年12月21日,讯问地点是甘宁省矿务局宁北公安处看守所提审室,但是讯问笔录竟然是第一次。
这就太不符合常理了,94年12月6日当晚小卖部着火后,段辉就被公安处带走,就算是连夜批的刑事拘留手续,最少也得是第二次在看守所做的这份讯问笔录,那个年代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已经相当全面了。没有初查期间的第一次笔录确定段辉有重大嫌疑,就无法呈报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再说就是放到84年办案子,任何办案单位把嫌疑人抓回去第一时间都会进行审讯的,所以通常刑事案件嫌疑人的前几次讯问笔录至少是第一次讯问笔录都会在办案单位的审讯室或出差当地的临近公安局(派出所)审讯场所里完成。但是这份段辉的首次讯问笔录竟然在看守所的提审室里做的。而且距离案发当晚段辉被抓已经足足过了十五天时间,难道说公安处的民警把段辉抓来问都没问就直接押进看守所里。过了半个月后似乎想起来还有这么个人才跑来提审段辉,问来问去段辉跟那件案子好像没什么关系,后续又作了5次讯问笔录,内容跟第一次的笔录大致一样,火灾现场的消防勘验报告出来后也没有发现其他证据是段辉放火,于是1995年1月5日下午段辉被矿务局公安处无罪释放,离开看守所。
“这简直太不可思议了,哪有这样办案子的?这里面的问题太多了。程序不合规的同时你们有没有从笔录里还发现其他方面的疑点?”江腾飞在“小蛋糕”带着他们快速浏览了一遍案件后对二人提出这样的疑问。
“我感觉询问段辉的侦查员提问方式,不像是在调查案发当晚段辉是否存在和小卖部老板娘程素娟发生争执后对其实施过激行为,比如像殴打推搡之类的肢体接触,导致程素娟晕厥或暂时失去行为能力,继而对慢慢引发的火灾毫无察觉才导致身亡。反而像是在寻找有利于证明段辉并没有可能伤害程素娟的口供证据。包括后面询问虎志强的笔录里多次询问他家购买的电热炉是多大功率、什么品牌、平时做什么用,这些证据的采集都是为了应证消防队对火灾起火原因定性的。而对程素娟身前打到肉联厂传达室的那一通电话仅仅是一句带过,甚至都没有当时接到这通电话的传达室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这不符合我们刑事办案的基本侦查思维逻辑。”郝林海分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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