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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惯例,家庭成员逝世,或者出嫁,土地自然转为其他家庭成员经营管理,所以这块土地,应该转为杨运柱经营管理,村集体之所以要一半征地款,主要是考虑,这个土地本应该是属于集体的,现在征用了,我们抽取50%作为村集体土地管理费,我的陈述完了。”
金家富讲完以后,张所长问:“大家还有没有补充的?”
杨应柱补充道:“我不同意一半补给村集体,为什么合作社的征地款不分一半给集体呢?所以我主张,要全部打到我的账上。”
金家富懵了,杨应奎的这一提法,着实让他瞪大了眼睛,他没想到杨应奎会倒打一耙,狠狠的将了他一军。因为之前,一半给集体,一半给他,是沟通过的,是杨应柱同意的,可能是杨应柱听了刚才的陈述,说苏琴的土地应该归家庭成员,他作为家庭成员,就应该享有土地的管理经营权。
张所长又问国土所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没有意见;又问农技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说:“根据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集体资产包括耕地在内,只能由本集体的村民享受,并明确规定,同一个集体成员,不能在两个集体同时享受集体资源,也就是说,苏琴现在嫁去板栗村,不能在板栗村享受集体资源的同时,又在鸡尾冲享受集体资源,只能靠一边的集体,不能两边都靠。”
林业站的工作人员没有什么意见,不涉及林业问题。
大家都没有意见以后,张所长问了一个问题:“苏琴的户口迁到板栗村没有?”
“我没有迁出户口,我的户籍是鸡尾冲的,我在这里有我的房子,有我的地址,门牌号。”苏琴答道。
“好。”所长说:“那么你女儿的户口迁出去了没有?”
“我女儿的户口,也没有迁出去,她仍然是,鸡尾冲的户籍,和我一样。”
“你在板栗村有没有承包土地?”所长又问。
“没有啊,”苏琴说。
“那你女儿在所嫁的女婿家那个村,她有没有承包土地?”
“也没有啊。”
此时,农技站工作人员补充道:“张所长,第二轮土地延包是在第一轮的基础上,较少的有所增减,主要是考虑自留地和一些迁出、迁入人口,按现在的政策,第二轮土地延包以后,各村集体基本上没有再向社员发包土地,因为,所有村集体的土地,实际上已经发包完了,我可以肯定,苏琴在板栗村,特别是在我们乡内是不可能再有新的承包土地,板栗村的集体也不会发包给她,也没有可以发包的土地。”
张所长问完以后,说道:“现在已经很明确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作如下调解:苏琴仍然享有在鸡尾冲的所有土地的承包权利和资格,集体和任何人不得干涉,并依法享有鸡尾冲集体资源所带来的一切权益,当然也要履行一切义务;就这块地的征地款,村集体不得干预,其他人不得干预。这就是我们今天的调解意见,看我们调解小组的其他人员,有没有不同意见?”
各部门工作人员都没有提出异议,只有杨应奎说:“我不同意,她们都嫁出去了,为什么还要回来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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