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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卖部老板及时喊来苟某家人,但为时已晚,苟某因冠心病导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而对周某的行为是否判刑,人民群众分成了两派。

一派认为:周某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得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派认为:周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律师表示:“在本案件当中,周某对苟某的死亡,既没有故意也没过失,对他而言是完全无法预料的事件,所以他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周某发现出现了紧急情况之后,对方逃离现场、没有及时施救,在这个方面存在过失,应当承担一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

事后,经过多次调解,周某赔偿苟某家属六万元,双方和解。】

. . . . . .

评论区:

〖原来不是营销号,怪不得流量这么差。〗

〖 ? ? ?〗

〖这个事情我看过很多营销号发,都是掐头去尾的,只说两人开玩笑,其中一个笑死了,然后另一人赔偿六万元,互相推搡、周某逃离,他们是一点也不提。〗

〖新闻学的魅力:断章取义。〗

〖不是说笑死人不偿命吗?〗

〖确实没偿命,只赔了六万。〗

〖我就好奇一点,到底讲的什么笑话,能把人笑死?〗

. . . . . .

大秦,咸阳。

李斯抢先一步,质问叔孙通:“赔偿六万,你觉得对不对?”

历朝历代的法律对见义勇为者都有奖赏,对不见义勇为的人也有处罚。

秦汉时法律并不细致,大致上就是见义勇为就赏,不见义勇为就罚。

隋唐时期的法律就稍微细致一些,比如老人、妇女、儿童遇上匪徒肯定打不过,你总不能让他们强行去送死吧?

于是规定,打得过你就必须上,否则受罚,打不过你也要去求救,否则也要受罚。

明朝还规定普通百姓若是抓到强盗五名,小偷十名,就可以授予官职。

叔孙通自然不可能说不对。

不谈见义勇为之事,苟某是因为和周某开玩笑导致病发,换现在判个过失杀人都不为过。

而且他居然还跑了,没有及时施救,从重判处他杀人都挑不出半分毛病。

叔孙通深吸一口气,“自然是对的。”

李斯面露求学若渴的模样:“‘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这句话出自哪里?我读书少,还请叔孙博士提点一下。”

叔孙通咬着牙,从牙齿缝里吐出两个字:“易经!”

“易经是文王所着吧?”

“叔孙博士,我书读的少,应该没记错吧?”

叔孙通不言语,默默的点了点头。

“哦,那我就不明白了,同样一条律法,文王说的就是至理名言,大秦法律就是暴虐之法。”

“到底是法律的问题,还是人的问题?”

有时候两选一的回答,两个答案都不一定是对的,一个答案是深坑,一个答案是天坑,怎么回答都不对。

“你这是偷换概念,混淆视听!”

叔孙通不正面回答,李斯也不继续深挖,笑意盈盈的问道:“叔孙博士如此动怒,莫非是被问到了?”

“哦,原来叔孙博士也不知道答案啊,没事,我自己慢慢想也成。”

“哎呦~”李斯皱着眉头,伸手捂着肚子,“吃撑了,我要去入厕,叔孙博士要一起吗?”

不待叔孙通答复,李斯弓着身子就往殿外跑去。

被人嘲讽不一定会生气,但被人嘲讽了,那人扭头就跑了,不给你还嘴的机会,这可太特么的气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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