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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法院的想法跟我是一样的,根本就不认为甘振有罪。
当时我认为这个认罪条件已经非常好了,所以就没有给他们提什么建议。
可是在庭审上甘振非常硬气:我没有罪,我为什么要认罪?他根本不接受那个认罪条件。
但法院可不管你这些,直接判了:甘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民事赔偿15万元人民币 。
我听了结果之后,心里非常难过。
我还记得第一次参加会议时,检察官和法院的副院长信誓旦旦的说,不会批准双方的逮捕,也不会对他们进行判刑。
可是现在还不是判了吗?作为执法者,我第一次对我们自己的司法系统产生了怀疑,我们真是公平公正的吗?
一审判决之后,尚腾一家人算是消停了下来,没什么太大反应。可甘振就不服了,他开始喊冤坚决上诉。
他还聘请了一个律师, 那个律师过来找我了解情况。
我也是在看了判决书之后,才解开了心中的一个疑惑:那就是法院是如何认定甘振是故意弄伤尚腾两根肋骨的呢。
尚腾一直强调发生撞击之后,是甘振从车上下来对他进行踢踩,才造成了他的肋骨损伤,这个有人证。但是也有人证明,甘振根本就没有对他进行踢踩的行为。
这两种旁证说法截然相反,这种矛盾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的,所以在当时调查时,我并没有采纳。
另外一个就是尚腾出示的,上面有甘振脚印的T恤衫,那件衣服是在案发之后9天才提供的。9天了,没有洗衣服,这不符合常理,所以这个证据是存疑的。
虽然我将情况当时做了上报,但我认为其是不可信的。
所以说“尚腾的肋骨是被甘振踩断的”这一说法,无论是从证据角度还是从常识的角度来讲,都是不可能的,我当时就下了否定的结论。
可是法院却采纳了这一证据,认为T恤衫上有甘振的脚印,说明甘振对尚腾有踩踏的行为,进而证明尚腾身上的伤是由甘振造成的,所以甘振有罪。
至于说车辆甩尾撞人的情况,提也不提,对于踩踏证据的矛盾,也不提及。两个证人的笔录,也没有在判决书里出现。
判决书只挑甘振有罪的部分写,至于证据是否矛盾,是否符合常识,绝不提及, 坚决回避。
看到判决书,我真的非常愤怒,这不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嘛。
我第一次感觉到了法院判决的不公正性,辛辛苦苦客观公正的收集证据,在那些人眼里一文不值。
他们只挑对他们有用的来进行利用。
本来我认为这个案子非常简单,甘振的故意伤害罪是不成立的,这就是一起交通事故。
可结果呢?法院却判决甘振有罪,不只是要承担尚腾的医疗费用,还要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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