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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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室里边激烈的讨论着……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视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而不迷信被告人的口供。”
“我认为咱们这起卷宗没有问题,根据刑诉法的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咱们这起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没有问题的……”
“还有另外一条法条,也可以用到,根据……”
众人激烈的讨论着,针对检查院那边可能提出的问题,都一一的准备着,这种讨论会,其实可以看成是一个辩论会的,只不过辩论会针对的是一些社会问题,是没有答案的,而现在针对的是具体案子,引用的是法条。
就像是法庭上的律师一样,同样的也是引用法条,来说服法官,双方的律师其实在法庭上的辩护,也可以看成一场辩论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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