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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巨时不时冒出一个新名词,不过大家也不奇怪,这是新事物嘛,当然用新名词了。
这时候斩杀高怀忠的效果就看出来了,那么多将士,眨眼之间就卡嚓了,而且王巨只带着一营蕃骑过去,当着十六营永兴军官兵的面,将那么多将士斩首的。
这让大家想到了王巨凶名在外,下面的官员多是听,即便质疑,也尽量用委婉的语气说出来,省怕开罪了王巨。
王巨不顾大伙的想法,继续说道:“我朝税赋几乎是唐朝的五到六倍,事实财富也可能是唐朝的五六倍。但这个富是富在极少数人,普通百姓依然很贫困。如果所有百姓都有唐朝百姓的五六倍收入,那会发生什么?”
于签判笑道:“明公,那不可能。”
“是啊,不大可能,如果真有这个可能,我朝就会产生强大的吸引力,最少西夏与辽国那边的汉户,会想尽办法,前来投奔我朝。正是因为普通百姓不富,加上国家又不强大,所以连这些汉户都不愿意回归大宋。”
“明公,很难啊。”于签判笑道。
当然,真出现了这种局面,不用说,至少辽国与西夏汉户会哇哇地来投奔。
不过不可能的,若是这出现这局面,离夫子所说的大同长风,..n盛世也不远了。
王巨看了他一眼,这是一个老于世故的老臣,当年只是四甲进士出身,但一步步爬到这个位置上。虽升得很慢,但一直在升。
这也是一种本事。弄不好就会让王巨头痛。但他主动配合。这种圆滑会对自己产生帮助。
念头一转而过,王巨点头道:“是啊,很难,但我们会有办法将庆州变得更好一点,那样也会增加吸引力。并且以前若是庆州太过富裕,西夏必会派兵过来时常抄掠。但现在横山诸砦挡在前面,整个庆州都在后方了。”
这是一步真正的大棋,王巨正在下着。
如果那边更穷。这边更富,通过对比,西夏人心会更加涣散。
不过能不能成功,王巨就不大清楚了。
他又说道:“所以我想出了这个办法,成立这个庆州发展基金,鼓励百姓将手中的余钱存储于这个基金里。没有固定时间的,无利息,但不会向百姓收取保管费用。如果定期存一年者,存满一年后,可以到基金里支取本金。外加上三厘利息。如果定期五年者,利息是四厘。如果定期十年以上者,利息是五厘。定期二年以上者,每年期满可以到基金里支取利息。当然也可以将利息继续存于基金,用它们利滚利。但定期取利者,如果期限不满,提前提取,那就要支付两厘的保管费用。”
这里有一个背景,宋朝也有类似银行的机构,让百姓存放钱帛,但不是支付利息,而是要收取保管费,这个保管费并且还很高。
然而也有生意,一些商贾带着大量钱帛,放在身边不放心,因此往这些机构里临时存一存,最少不用大量人手去看管,也免去不必要的风险。
不过那些机构多在一些特大商业城市中,特别是京城,其中挑筋教人做这种生意的最多,这也不得不承认犹太人确实会做生意。
但他们这种经营方式很落后,以活期存取为主,所以不敢将其钱帛拿出来放贷。
主要是这时代高明的会计师太少了,这个问题马上王巨也要面临。
其实活期存储的钱帛同样可以用来放贷谋利,然而没有高明的会计师,那么就可能造成将钱帛一起放出去,客人来取款,基金里却拿不出钱帛。然后产生紧张,信用崩溃,纷纷来将存钱取回,基金失败!
所以王巨用利息与保管费,鼓励百姓定期存款,但不得未到期就提前支取,以免账目产生严重混乱。
十几个官员都不由地长吐了一口气。
现在他们几乎都明白王巨用意了。
于签判不由说道:“这可是一个好主意啊,虽同样是敛财,但它比青苗法高明多了。”
大伙额首。
首先青苗法需要朝廷支付大量成本,然而这需要支付什么成本?几间屋舍,看守的衙役兵士,十几名懂得经营的经济人。
次之它的前景更远大,青苗法放的是本金,放完了就没有了,但这个则不同,不需要本金,但本金无限多,若是它信誉打出去,不提别的,就是环庆二州军百姓手中有多少余钱?虽然利息更轻一点,然而赚取的这个利息差因为数量庞大,会远远胜过朝廷摊派的青苗贷。
还有呢,如果放贷对象不发生失误,它又可以为官府带来很多的商税。
至于风险,难道青苗法就没有风险吗,个个能收回来吗?
“于签判,你说错了,何为敛,向百姓不愿意强行摊派的杂税苛征才能称为敛,但我这条措施,那来的强行二字?”
“但是有几点记切,优惠的是朝阳产业,何谓朝阳产业,本人是良民,一惯遵纪守法,行业正当,有前景。它虽不是敛财机构,但是谋利机构,没有前景的产业就要慎重了,对于朝阳产业的评估则更要慎重。非朝阳产业,想借贷者,必须有相等价值的宅契、地契,或者其他固定财产做抵押,方可放贷。贷息则是一样,年贷年息一分,月息一厘。”
“另外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口舌之争,必须对贷人做几条限制,对雇工不得苛薄,规订明确的薪酬、工作时间与假期,不得用这个贷款挪作他用,特别是用它去发放高利贷,否则立即收回,还要追究欺骗官府之罪,必须交纳规定的相关税务。”
其实这几条,刚刚王巨在讲述他与祖阳对话时。便已经讲了。这里不过重复了一遍。
只有是增加了一个月贷。这有两个用意,一是方便短期的借贷,二是可以盘活利用那些“活期存储”。
不过王巨又补充了一条:“此外,凡是官户子弟,各州县重要的胥吏子弟,只能做为储的一方,不得作为贷的一方。”
在集权制度下,官员经商。会带来多大的弊端,可想而知的。
但这个麻烦一千年后都没有解决的,就不要说在宋朝了,因此宋太宗与宋真宗禁了几次,都没有禁止。
王巨也不想碰这个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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