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五章 仙人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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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她们事先相商的情况来看,她们二人明明是有着敲诈勒索的故意的。”公诉人不甘心,又说了一句。
孟浪立刻反驳道:“请公诉人不要老去关注她们事先相商的情况,要从整个案件的整体来看,她们在案发之前相商,那个时候,她们并没有提出要怎么教训曹某,而且她们这样相商,也没什么不妥,试想一个女人老是受着一个男人的骚扰,难道还不允许她想办法制止这种情况吗?还不允许她反击吗?而且在我们日常的观念当中,男人给女人钱很正常,对不对?女人问男人要钱也很正常,是不是?特别在有男女情感纠纷的事情当中,女人开口向男人要钱,非常正常。而且她们三人是同事,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并不是真的想敲诈曹某的钱,如果她们有这种意识,就不会主动报警了,谁会主动把自己往监狱里送?这就说明在她们的脑海里,根本没有敲诈这两个词,她们就是想让曹某出点血,让他以后不要再骚扰她,她的目的是这个,而不是真想去敲诈曹某钱,希望法庭能明白这一点。”
公诉人听了他的话,却是又说道:“如果照辩护人这么说,那么仙人跳也不是犯罪了?受害人在此之前也与当事人发生了性关系,问受害人要钱,也不是敲诈勒索了?”
孟浪闻言说道:“仙人跳与本案有着根本的不同,仙人跳是一个纯粹的敲诈勒索,在此之前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没有任何的联系,不存在情感纠纷,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求财,而本案的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真正目的不是求财,而是想制止曹某以后对第一被告的骚扰,当曹某拒绝支付钱财的时候,第一被告才提出要告他抢奸,而她这样做的目的,也并不是非想让曹某给钱,也是为了阻止曹某以后再骚扰她,当曹某还是不愿意给钱的时候,第一被告认为自己的自尊受了损害,因而才报了警,试想哪个敲诈勒索犯会选择主动报警自投罗网?”
孟浪这样一说,公诉人又说道:“有的被告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她们选择报警也是有可能的,并不能证明她们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
孟浪听了,道:“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不代表着不知道自己行为不当,而本案中,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均不知自己的行为不当,反而认为曹某的行为不当,如果她们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当的话,她们怎么可能选择报警呢?如果她们认为自己的行为都不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她们怎么可能有犯罪的故意呢?在她们的心里,向曹某索要钱财就是一种情感上的纠纷,想惩罚曹某一下,根本没有敲诈勒索曹某的故意,因而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属于无罪。”
跟公诉人辩论了半天,整体上孟浪占据了优势,而公诉人只能机械地理解二被告人说过要告发曹某抢奸的话,因而就是一种敲诈勒索,这就把朱女士与曹某之间的情感纠纷给完全撇开了,割裂了二行为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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